赵某在A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在手术过程中大出血,最后落下了后遗症。赵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出现了失误,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在诉讼举证期间,赵某称,根据手术前后的记录可知,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而被告第三人民医院则辩称由于涉及医院内部程序,手术的记录不能提供给法庭参考。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2023-05-24

A:法院有权亲自为赵某调查取证,强迫医院提供该证据
B:法院可以推断医院方存在过错,据此作出判决
C: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赵某无力举证而判其败诉
D:法院应要求赵某提供有关的证据线索,如果可以证明手术记录确实含有医疗过错方面的记载,则可以据此判决医院败诉

参考答案:B

《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入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医院拥有手术记录是必然的事情,其拒不提供,自然可以推断其存在过错,因此选B,无须强迫医院提供证据,也无须原告再去进一步取证或者提供线索,AD、错误,C的说法错误,就算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医疗纠纷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案件,对于医疗不存在过错应该由院方负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