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孙某(女)于2002年结婚,两年后,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S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李某与孙某按时到法院参加诉讼。开庭当天,李某觉得出庭参加诉讼有失自己身份,便委托律师王某出庭;孙某因正生病住院,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法院指派审判员杜某审理该案。开庭时,法院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李某、孙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经传票传唤,李某没有正当理由仍然不到庭。因此,审判员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李某就此裁定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要求?()

2023-05-24

A:李某不出庭的行为
B:孙某不出庭的行为
C: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
D:李某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为

参考答案:AD

【考点】离婚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李某不出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项应选;而被告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且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所以其行为是合法的,故B项不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故C项正确,不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上诉的裁定范围,故D项错误,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