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区甲公司与上海B区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A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人民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执行,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2023-05-24

A:由B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由B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人民法院,由A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人民法院,由B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参考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63条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