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7年10月9日至2008年6月12日,某期货公司允许邵某等9名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累计透支交易6000笔,累计透支金额约2亿元,期货公司累计收取手续费9000元。在上述交易期间,即2007年11月17和2008年4月18日开市前,该期货公司的客户邵某的可用资金分别为-20万元、-13万元,开市后,在客户邵某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也未自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没有将客户邵某的合约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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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A.期货公司允许邵某等9名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属于期货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并不违法
B.对邵某等9名客户透支交易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不超过9000元
C.期货公司允许邵某等9名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构成透支交易
D.是否将邵某等9名客户的合约进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

参考答案:C

AC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B项,其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D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