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04-20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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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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