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甲在乙经营的小吃店吃完一碗10元的米粉后,出现食物中毒,花费治疗费320元。区卫生局接到医院报告后,立即对乙经营的小吃店进行检查,并委托区疾控中心对该店的米粉进行检查。区疫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该批次米粉则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小吃店的米粉系从S米粉厂购进。区卫生局于2012年5月3日向乙下达了处罚决定,责令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乙以下知米粉不合格、应处罚S米粉厂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最迟不得晚于( )
A.2012年7月2日 B.2012年6月2日
C.2012年8月2日 D.2012年6月3日

2023-05-29



参考答案:A

A.2012年7月2日。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从2012年5月3日区卫生局下达处罚决定时起不超过两个月,即2012年7月2日。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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