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

2023-05-30



参考答案:

(1)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首次确立了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具法》。《法经》共六篇,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但是,《具法》的位置放在了整部法典的篇尾,体现了立法的粗糙性。
(2)战国时期秦国用商鞅变法,商鞅“改法为律”,《具法》的名称相应改为《具律》。但是《具律》的位置并没有发生变化。
(3)汉朝制定的基本法典《九章律》在《法经》六篇和《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户律》、《兴律》和《厩律》。但是类似于法典总则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又不在尾,这不符合法典的篇章结构要求。
(4)三国时期的曹魏政权制定的《曹魏律》对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结构进行了改革:将《具律》改为《刑名律》,并置于法典的篇首,从而改变了以往刑法总则篇的位置既不靠前,又不靠后的弊端,使得在法典编纂体例上朝着科学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5)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并一直沿用到清朝。
(6)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该刑法典采取总则和分则的编排体例,从而改变了以《名例律》作为刑法总则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