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租赁公司(属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取得汽车经营租赁含税收入为700万元,购进用于租赁的汽车8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价税合计100万元,购进用于办公的汽车2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价税合计46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余额为5万元,该公司6月应纳增值税( )万元。

2023-06-21

A.57.05
B.76.41
C.63.73
D.84.60

参考答案:A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46)÷(1+13%)×13%×10%=1.68(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1.68=6.68(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700÷(1+13%)×13%-(100+46)÷(1+13%)×13%=63.73(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63.73-6.68=57.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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