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作为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额100万元。2019年1月,该职工食堂改用于厂房,累计已计提折旧30万元。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次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

2023-06-21

A.38.80
B.97.00
C.97.27
D.58.36

参考答案:D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按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题中不动产净值率=(1000+100-30)÷(1000+100)×100%=97.27%,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次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7.27%×100×60%=58.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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