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9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19年1月1日通过竞拍取得县城一处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500万元;
(2)自2月份开始在取得的该土地上建造写字楼,支付工程款合计为1500万元,并于当年9月30日完工;其次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6%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对方按实际收取的工程款开具发票;
(3)与该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6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财务费用中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80万元以及超过贷款期限加罚的利息20万元,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且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4)当年12月销售写字楼的90%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合计98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契税税率为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 )万元。

2023-06-21

A.290
B.276.2
C.252.54
D.253.08

参考答案:C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对于超过贷款期限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则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0×90%+[3500×(1+3%)×90%+1269]×4%=72+(3244.5+1269)×4%=252.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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