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田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 1 )开采原油8万吨,对外销售原油1.5万吨,其中包括三次采油的原油0.5万吨,原油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吨。
(2)将本月自采原油3万吨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使用自采原油0.1 万吨,将上月自采原油30万吨用于对外投资。
(3)支付石油勘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购买开采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11.19万元。
(4)承租一栋楼房,一楼作为职工食堂,二楼以上用于厂部研发机构。合约约定,租期5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80万元,按年支付。本月支付2018年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3.96万元。
已知:原油资源税税率8%,本月取得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该油田企业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3-06-21

A.自采原油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不缴纳资源税
B.开采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免征资源税
C.应按照开采的原油数量和单价计算缴纳资源税
D.将自产原油用于对外投资应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E.销售三次采油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参考答案:BD

选项A,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选项C,原油资源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选项E,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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