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成本为600万元的80%的产品对外销售,取得含税价款1000万元;另外20%的产品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2)购入生产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51万元。
  (3)购进一辆小汽车作为销售部门公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2.6万元。
  (4)在某市购入3间房屋作为当地办事处工作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450万元。
  (5)支付某广告公司广告设计费,取得该广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5万元。
  (6)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未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原计划用于生产饼干对外销售)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失,已知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15万元(含运费成本0.15万元,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上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转出( )万元。

2023-06-21

A.0.12
B.0.19
C.0.15
D.0.13


参考答案:A

自2019年4月1日,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应的按农产品采购成本÷(1-10%)×10%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当月进项税额转出=(1.15-0.15)÷(1-10%)×10%+0.15×9%=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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