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油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开采原油8万吨,对外销售原油1.5万吨,其中包括三次采油的原油0.5万吨,原油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吨。
  (2)将本月自采原油3万吨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0.1万吨,将上月自采原油30万吨用于对外投资。
  问:(2)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

2023-06-21

A.11739
B.12870
C.12909
D.11700


参考答案:B

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业务(2)销项税额=3000×(3+30)×13%=128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