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吴永军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周某、宋某、吴某、杨某四个证人的证人证言,其中,周某是15岁的中学生,其父亲不让其出庭作证;吴某是吴永军的弟弟;宋某是吴永军代理律师的妻子;杨某是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宋某、吴某、杨某三人均亲自出庭作证。则在上述证人证言中,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言是( )。

2023-06-21

A.周某
B.宋某
C.吴某
D.杨某

参考答案:D

本题考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周某一方面属于未成年人,另外一方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A错误。宋某是原告代理律师的妻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B错误。吴某是原告的弟弟,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C错误。杨某虽然是法院的院长,但是不妨碍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题干中没有给出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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