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某素肉厂接受慧联超市委托加工制作一批素烤鸭,委托方提供了价值6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价值2000元的辅助材料,委托方支付加工费40000元,并将此在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注明。另接受某企业委托加工一批素肠,委托方支付加工费30000元,原材料由受托方提供,价值80000元。该厂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元。

2023-06-29

A.60
B.70
C.65
D.55

参考答案:A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对于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申报缴纳印花税。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交印花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应缴纳的印花税=(40000+2000)×0.05%+80000×0.03%+30000×0.0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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