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孙某申报2018年度取得下列所得:
( 1)每月工资3000元,12月份另取得年终绩效工资30000元,孙某选择单独计税。
(2)5月份孙某出售自己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人100000元,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
(3)7月份购人A债券20000份,每份买入价5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1000元。12月份卖出A债券10000份,每份卖出价7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700元。
(4)利用业余时间兼职,1~ 12月份从兼职单位每月取得报酬3000元并从中拿出500元通过国家机构捐给希望小学。
(5) 2017年1月,任职企业授予孙某10000股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施权价每股5元。2018年10月5日,孙某按照规定行权,行权日该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每股10元。
(6)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折合人民币40000元,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7000元;从B国取得股息折合人民币10000 元,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孙某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元。

2023-06-29

A.1500
B.500
C.300
D.0


参考答案:B

应采取分国又分项的方法:全年综合所得=3000*12+ ( 3000- 500) *12+40000*80%=98000,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8000* 10%- 2520=7280。来源于一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中国境外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税总额*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7280*40000* ( 1-20% )/98000=2377.14。境外已纳税额为7000元,不需要在我国纳税; B国的抵免限额=10000 x 20%=2000 (元),境外已纳税额为1500元,需在我国补税=2000- 150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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