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下列各项符合规定的有( )。

Ⅰ.用于抵偿的资产可以不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

Ⅱ.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Ⅲ.上市公司可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Ⅳ.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Ⅴ.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必须参加投票

2023-08-04

A、Ⅰ,III
B、Ⅱ,Ⅳ
C、Ⅰ,Ⅱ,Ⅳ
D、Ⅰ,Ⅱ,V

参考答案:B

B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的规定除ⅡⅣ两项外,还包括:①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②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③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④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