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下列情形中,乙财务顾问机构不得受聘担任甲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的有()。
Ⅰ.甲上市公司持有乙财务顾问机构5%的股份
Ⅱ.甲上市公司法务部的法务专员担任乙财务顾问机构的监事
Ⅲ.1年前乙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过甲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
Ⅳ.2年前甲上市公司为乙财务顾问机构提供过担保
Ⅴ.受聘后存在乙财务顾问机构同时接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三方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023-08-04

A、Ⅰ、Ⅱ
B、Ⅲ、Ⅳ、Ⅴ
C、Ⅰ、Ⅴ
D、Ⅰ、Ⅲ、Ⅳ、Ⅴ

参考答案:C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②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③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④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⑤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⑥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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