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码头工程的合同工期从1990年9月1日到1992年4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 正遇上水运工程预算定额进行政策性调整,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从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对此,承包人依据本工程合同文件特殊合同条件第四条中增加的条款,应该如何办理工程费用的有关问题?
特殊合同条件第四条——合同范围,增加有下列条款:其中第三条规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国家对机械台班费(包括劳务工资)和工资性津贴有政策性调整时,项目法人将根据 本水运工程预算定额的变化,按发生的价差相应进行调整”;在第四条规定“由于定额改 变,引起的价差调整范围为:新的机械台班费的工资性津贴,从公布之日起,以后进行的工程项目中所实际发生的机械台班费和工资性津贴,在此之前已经完工部分及已经发生的相应费用均不予调整”。

2023-05-11



参考答案:

根据以上情况可如下办理:
(1) 1991年7月1日前已建(完成)的合同工程和设计变更以及额外工程,无论支付与否,均不能要求进行价格调整。
(2)在1991年7月1日以后通知或指示实施的额外工程和设计变更增加(或者减少)的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且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均可按实要求进行价格
调整。
(3) 1991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全部合同内项目,只要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并且满足质量要求,同样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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