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18年自行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销售收入为5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事项未进行纳税调整:
(1)已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为72万元,计提工会经费1.44万元并上缴0.72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15.16万元(不包括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计提1.08万元的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部列支 ;
(2)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
(3)财务费用中列支汇兑损失10万元;
(4)投资收益50万元为国外子公司分回的利润,国外适用税率为20%。该企业直接将5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2)2018年工资及三项费用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是( )。

2023-05-16

A.0万元
B.0.72万元
C.5.08万元
D.5.8万元

参考答案:D

实际支付的工资72万元,可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72×2%=1.44(万元),上缴了0.72万元,纳税调增=1.44-0.72=0.72(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72×14%=10.08(万元),纳税调增=15.16-10.08=5.0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72×8%=5.76(万元),由于企业计提并使用1.08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工资及三项费用调增金额=0.72+5.08=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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