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支付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履约保证金,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刘某通过银行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共计120万元,王某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刘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圆整,按月息贰分计息,项目建设用”,王某在借据上签字,张某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未注明保证方式。后发生纠纷,刘某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23-05-17

A.刘某起诉王某,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张某为本案当中的共同被告
B.刘某起诉张某,张某享有先诉抗辩权
C.由于款项实际用于支付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刘某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D.由于款项实际用于支付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刘某可以要求甲公司与王某共同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D

(1)选项A: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2)选项B: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3)选项CD: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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