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an女士为甲国居民,2010年度在乙国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利息所得10万元。甲、乙两国经营所得的税率分别为30%和20%,利息所得的税率分别为10%和20%。假设甲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实行分项抵免限额法计税,则Susan女士的国外所得应在甲国纳税(  )万元。

2023-05-18

A.0
B.9
C.10
D.30


参考答案:C

本题考查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元),在乙实际纳税=100×20%=2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只能抵免20万元,需在甲国补缴额=30-20=10(万元)。利息所得抵免限额=10×10%=1(万元),在乙国实际纳税10×20%=2(万元),大于抵免限额,只能抵免1万元,在甲国无须补缴利息所得税。因此,Susan女士在甲应补缴税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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