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的行为:()

2023-05-23

A:成立聚众淫乱罪
B: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C: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D:无罪

参考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3人以上)群奸群宿的犯罪。此处的“淫”并不指淫秽物品,而是特指性活动,不包括性行为以及对于满足性欲具有相当重要性的行为之外的语言挑逗和淫秽物品浏览。如果将裸体展示和语言挑逗解释为性活动,违背了国民对于“性活动”范围的理解,涉嫌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裸聊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同时,依据《刑法》第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秽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此处的物品也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书刊、影片、图片等,并未将语言信息纳入物品的范畴。如果认为语言属于“物品”,那么在公众场合讲黄色笑话会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偷录他人讲话也会触犯盗窃罪的规定。这样的解释明显超出了“物品”用语的本身含义,涉嫌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裸聊不应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应该按照无罪处理。@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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