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 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 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 )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3-05-23



参考答案:D

。本题考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逮捕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本题中,常某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此情形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3)项,故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D选项正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