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我国某国有进出口公司的干部,2008年9月,陈某被派往A国进修,进修期间其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进而被A国的情报部门所控制。回国后,在与该国进行进口技术设备的谈判中,陈某多次将我国相关的绝密资料泄露给该国情报部门,致使我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另外,陈某在去外地考察的过程中,向某工厂承诺将其作为公司的加工定点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6000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项业务被另一家工厂取得。请问,对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进行立案管辖?( )
A.由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
B.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C.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安全机关予以配合
D.既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2023-05-23



参考答案:B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交叉管辖问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中,陈某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此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属于国家安全机关立案管辖;但是,陈某又涉嫌受贿罪,此罪应由检察院立案管辖。由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故其是主罪,本案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