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3-05-23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参考答案:B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即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3)中止的客观性。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即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本案中,甲将乙推倒举刀就砍,可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甲在听到乙的辩解之后信以为真,松开乙,可见甲已经自动地中止犯罪,并彻底放弃了伤害乙的意图;乙趁机逃走,可见没有发生伤害后果。由此可见,本案中甲的故意伤害行为满足犯罪中止的所有要件,因此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止。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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