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3-05-23

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

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参考答案:B

选项 A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据此可知,本案符合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 B 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选项 B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选项 C 错误。王某并非 B 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在 B 区法院办案过程中不需要回避。选项 D 错误。我国并无法官整体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只要求涉案有关人员依法回避。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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