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26 岁的甲与23 岁的乙结婚,双方未约定财产归属。2016 年,甲、乙离婚。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下列财产中,属于甲、乙共同共有的财产是?

2023-05-23

A.乙的父母出全资购买,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B.甲、乙的父母各出一半资金购买,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C.甲以自己的工资为自己缴付的,存入甲养老金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
D.甲以个人婚前财产100 万元出资设立A 公司所得分红150 万元

参考答案:CD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7 条第二款规定,甲乙结婚之后,甲乙的父母各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没有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的,应当认定该房屋甲乙按其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②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 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其中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依然属于个人所有,此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这个150 万元的分红既不是孳息,也不是自然增值,它属于其他生产经营收益,属于甲乙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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