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2023-05-23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答案:ABC

选项 A 说法错误。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47甚至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法律只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选项 B 说法错误。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 C 说法错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据此可知,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证言是有证明力的。选项 D 说法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何军与何翔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