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2023-05-23

A.甲可以以乙、丙为共同被告
B.甲可以以乙为被告,列丙为第三人
C.甲可以以丙为被告,列乙为第三人
D.甲可以仅以丙为被告起诉

参考答案:CD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据此,债务人仅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可选择列债务人为第三人,也可选择不列债务人为第三人。故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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