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3-05-24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参考答案:C

(原答案为C,此题应无答案)【考点】商标权【详解】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本题中双方在合同书中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合同必然生效,还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需备案。故B选项错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的“一剪没”被王小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C、D项错误。注意,根据修订前的《商标法》第41条,在本题此种情形下,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C项当选。但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将“撤销”改为“宣告无效”。因此,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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