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7年8月8日欠乙8000元,声明是装修房子急需,而最近生意又不太好导致手头无现金。房子装修后不久甲生意也日益兴隆;2007年10月5日乙遂向甲索要欠款,甲以未约定还款时间且手头尚缺钱为由推托,乙于2009年9月5日再次向甲索要,甲很不情愿还给乙钱。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4

A:甲、乙之间债务尚未到期
B:乙最后得到这8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甲、乙之间债务于乙向甲索要时到期
D:甲与乙的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参考答案:CD

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甲乙之间的债务自乙向甲索要时即已到期,A项错误而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因此甲乙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2007年10月5日起算,到2009年9月5日没有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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