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2012年8月签订买卖货物的合同,总价值20万元,约定甲公司于2012年12月前交付货物,并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3万元定金,后乙公司交付定金时实际交付了5万元。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拒绝交付货物,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应返还乙公司多少钱?()

2023-05-24

A:10万元
B:6万元
C:8万元
D:9万元

参考答案:D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虽按约定乙公司应交付3万元定金,但乙公司实际交付了5万元定金,甲公司并未拒绝,故依法视为甲乙变更定金合同,将定金变为5万元。但此处还有一个考点,即《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应认定乙公司有效交付的定金为4万元,多交付的1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甲公司应当返还给乙公司。甲公司违约后,适用定金罚则,甲公司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即8万元,加上应返还前面多收的1万元,甲公司实际应返还乙公司9万元。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