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欠甲2万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无能力清偿欠款,经甲查明,乙一段时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万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此外,乙享有对丁的7000元债权还有3个月到期,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乙对其享有的债权怠于行使。依法甲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下列哪项债权?()

2023-05-24

A:乙对丙的1万元债权
B: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C: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D: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参考答案:B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12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乙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的1万元债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故不得代位行使。因此,A项错误。乙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的5000元债权则并非专属于债务人,可以代位行使。因此,B项正确。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因为未到期,也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因此,C项错误。乙对戊的8000元赌债作为违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得代位行使。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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