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2023-05-24

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
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丁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

参考答案:ABC

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债务人未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要件,同时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以及因继承、收养等关系形成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本题中,债务人甲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了债权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故乙既不能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利息,故AC选项错误。丙享有的继承权,债权人乙不得对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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