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

2023-05-24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参考答案:D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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