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在9月5日的交易中有贪污行为,9月20日全体合伙人大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除名通知于9月25日送达于某,该次大会上,全体合伙人还一致同意吸纳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并修改了合伙协议,因为正处于业务旺季,本企业在9月3日、9月15日、9月24日分别签署了三个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负有付款义务。对于该债务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23-05-24

A:于某应当对9月3日、9月15日的债务承担责任,对9月24日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于某对9月3日的债务承担责任,对9月15日、9月24日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于某应对这三项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赵某只对9月24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BD

【考点】退伙与入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49条、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该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退伙。即本题中于某于9月25日退伙。因此.只有C项说法正确,A、B、D三项错误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