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2023-06-02



参考答案:

(一)申请和受理1、申请仲裁: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做出仲裁的行为。
2、申请仲裁的条件: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和受理仲裁委员会。
(5)申请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仲裁申请的效力。
5、受理的含义: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定符合申请仲裁的条件,决定予以接受并开始组织实施仲裁活动的行为。
6、仲裁申请的审查。
7、仲裁申请的处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和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8、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可以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二)开庭和裁决
1.案件仲裁准备的含义。案件仲裁准备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及时公正的审理,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法定期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仲裁庭开庭裁决的普通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白行和解。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4.仲裁期限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2)仲裁期限的计算。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②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仲裁申请和反请求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④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⑤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⑥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3)仲裁期限的中止。
5.先行裁决与终局裁决
6.裁决书
7.裁决书的效力
8.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