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初,小张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小张每月工资为4000元。1月底,该公司做出一项决定,从全体职工的工资中拿出20%,作为绩效工资,如果在年底公司完成各项指标,公司将绩效工资一次性发放职工本人,如果完不成指标,绩效工资将不予发放。从2月起,小张每月领到3200元的工资,小张为此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4月初小张决定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请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件作出评析。

2023-06-02



参考答案:

(1)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原因如下:
  ①该公司在用工之日起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张在该公司工作,即已形成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工资额度即可确定为小张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但是该公司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对小张的工资进行不合法的扣除,未进行按时发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属于违法行为。
  ②根据工资奖金调整的规定,该公司在做出工资改革前要向全体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在薪资改革后,出现员工原来的工资水平高于调整后的工资方案,根据过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是本着维持工资水平不下降的原则,维持原有的工资水平。
  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扣除员工工资的。如果双方重新约定了改革后的薪酬调整规定,作为员工的绩效工资的发放,应依据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考评后核算员工工资,而非按照企业业绩发放。
  (2)小张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原因如下:
  ①小张是在劳动争议发生的1年内向劳动仲裁提出的仲裁申请,符合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
  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小张从第二个月起的工资为8000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