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于3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棵眼视力5.0以上。魏某患视神经萎缩,稞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的虚假证明。印刷厂误认为证明书是真实的,与魏某于3月5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5个月。魏某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而且速度和质量与同期进厂的工人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魏某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魏某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工简章中要求的视力不符。4日,印刷厂通知魏某解除合同,限10日前离开工厂。魏某认为印刷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2023-06-02



参考答案: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本案是一起因魏某与印刷厂劳动合同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5.0虚假证明的行为符合上述第①款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印刷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魏某的申诉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