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应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的有( )。

Ⅰ.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

Ⅱ.财务顾问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

Ⅲ.收购人聘请的律师

Ⅳ.收购人聘请的会计师

Ⅴ.收购人聘请的资产评估师

2023-08-04

A、Ⅰ,Ⅲ
B、Ⅰ,Ⅱ,Ⅲ
C、Ⅲ,Ⅳ,Ⅴ
D、Ⅰ,Ⅱ,Ⅴ

参考答案:B

B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四十一条规定,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蕊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三条规定,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四条规定,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本报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