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2023-05-23



参考答案:ABC

。根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曰不辞而别,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102条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A项属于录用费,B项属于培训费,C项属于绐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单位有权要求吴某赔偿这些费用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