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年3 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忠,催其还款。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 债务的诉讼时效( )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自2009年3月12日中断

2023-05-26



参考答案:D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 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民法通 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周忠 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了宫浩提出的履行还款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自周忠收到信件之曰 起中断,诉讼有效期间重新计算。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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