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李女士于2014年11月进入甲公司任柜台营业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在A市任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6你那10月31日,2015年6月李女士怀孕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直接上级。2015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在A市撤柜。2015年11月初,公司向李女士寄送了调整其工作地点至B市的通知,李女士对此提出异议。提出自己家住在A市与B市相距太远。自己怀孕5个月无法前往。希望公司在A市的其他分支机构安排工作。之后,李女士多次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解决困难。但未得到回复。2015年12月末,公司以李女士不服从单位安排,长期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于2016年2月生育一子,因社会保险停止而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孕期及产期自行支付相关费用8000余元。
2016年3月,李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撤回逾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止工资及生育医疗等费用。
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作出评析(16分)

2023-06-01



参考答案:

李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撤回逾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止工资及生育医疗等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给予支持,理由如下:
(1)李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双方有劳动关系;
(2)2015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在A市撤柜,是公司原因造成,不是李女士个人原因造成;
(3)2015年10月李女士怀孕5个月,并多次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解决困难,公司在明知李女士怀孕情况下解除合同停止缴纳社保,导致李女士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公司应该支付给李女士怀孕期圾产期自行支付相关费用8000余元;
(4)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恢复劳动关系,并支持停止工资及生育医疗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