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 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 2017年 6月 22日,甲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股东会 6月 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甲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甲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 6月 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23-05-16
B.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不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应当撤销
C.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虽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议有效
D.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虽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但属于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应不予撤销
参考答案:D
虽然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2023-05-18 从业资格外贸会计
绩效考核指标评价标准中,被广泛用于生产、营销、成本控制、质量管理等领域的是()。
2023-05-18 从业资格外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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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对各项指标重要程度进行权衡和评价的是()。
2023-05-18 从业资格外贸会计
2023-05-18 从业资格外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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