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3
共情又称投情、神人、同感心、同理心、通情达理和设身处地,是指咨询师体验求助者内心世界的能力。
古某生前没有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侄子古小某使用的一辆自行车,借给朋友甲使用的一部手机。古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自行车和手机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古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古某的配偶之前,有权占有并妥善保管。古某的父母则认为,他们是古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们保管。针对古某的遗产“房屋、存款、自行车、手机”,哪些人依法应为遗产的保管人?
2023-05-24 从业资格其它
甲男在住院期间于2008年6月16日立下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定:甲的遗产“三间房屋”由配偶乙继承,20万元的存款由儿子丙继承。2008年7月9日,甲病愈出院。2008年8月15日,甲又将上述自书遗嘱进行了公证。之后,甲于2008年9月7日因病住院,并于2008年10月8日在医院死亡。本案中,乙和丙依法继承甲遗产的时间是:
洪某是某集体组织的社员,虽然有一个女儿,但其不愿意和女儿一起生活。因此,作为“五保户”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负责扶养。不过,洪某与集体组织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洪某死亡时留有一些遗产,也没有遗嘱。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刘大妈的丈夫早已去世,一人抚养两个孩子甲、乙成人。可是两个孩子成年后远离母亲,不能在老人身边赡养侍候,便委托堂妹丙照看刘大妈。丙将刘大妈视为自己的母亲一样照看,直到刘大妈走完人生的最后一天。由于丙多年的照顾,刘大妈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指定由丙取得。刘大妈在临死前,将遗嘱交给丙。由于忙于田里的农活,在刘大妈死后的第70天,丙拿着遗嘱找甲、乙,要求取得遗嘱中指定由自己获取的财产。下面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雷大妈在丈夫去世后,因为儿子不孝顺,便与已经出嫁的女儿一块生活。在女儿家期间,雷大妈写下遗嘱,愿意在自己死后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女儿、女婿和外孙子。在女儿家生活1年后,雷大妈与女婿发生矛盾,又回到自己的家,并与村集体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所在村集体承担雷大妈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雷大妈的所有个人财产在其死后归村集体。2003年9月,雷大妈死亡。在雷大妈死亡之后,雷大妈的儿子说:我是法定继承人,母亲的遗产应由我继承。女儿一家说:有遗嘱为依据,应由我们一家按照遗嘱继承或取得遗产。村集体认为:我们与雷大妈之间有遗赠扶养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当然有权按照协议获得雷大妈的个人财产。一位调解员则说:都不要争吵了,上缴给国家好了。那么,上述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甲早年丧妻,有两个女儿即乙和丙。1999年6月,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在其死后自己所有的房屋三间由乙继承,存款2万元人民币和家具、电器等由丙继承。后来,甲因病住院,将上述三间房屋出卖,获得房价款3万元人民币,并全部用作医疗费用。由于年高病重,住院6个月后,甲死亡。针对甲关于三间房屋的出卖行为后果,正确的说法是:
甲是一个企业家,因此积累了一些资产。甲将一部分财产捐出资助办学外,大部分资金存在银行,还有一些不动产和动产。由于子女之间不是很和睦,为了减少子女之间的矛盾,甲以自书遗嘱的形将自己的财产在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每个子女按照遗嘱都有特定的遗产.继承权。可是立遗嘱不久,甲因为第三者感情纠葛问题受到严重的刺激,并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自书遗嘱,甲是否有遗嘱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甲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其生前没有遗嘱。甲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成年的儿子丙、未成年的5岁女儿丁。因为甲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丙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甲兄戊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甲的遗产据为已有。丙知道后,认为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乙和妹妹丁的继承权。戊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乙和丁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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